4.1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,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
单位:mg/L(pH值,色度除外)
限值
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
1 pH 值 6~9 6~9
2 化学需氧量(CODCr) 100 200
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5 50
4 悬浮物 60 100
5 色度 70 80
12 20
6 氨氮 20 30
20 30
7 总氮 35 50
8 总磷 1.0 1.5
9 二氧化氯 0.5 0.5
10 可吸附有机卤素(AOX)15 15
11 硫化物 1.0 1.0
12 苯胺类 1.0 1.0
13 六价铬 0.5 0.5
注:(1)蜡染行业执行该限值。
4.2 自2015年1月1日起,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4.3 自2013年1月1日起,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
单位:mg/L(pH值,色度除外)
限值
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
1 pH 值 6~9 6~9
2 化学需氧量(CODCr) 80 200
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50
4 悬浮物 50 100
5 色度 50 80
10 20
6 氨氮 15 30
15 30
7 总氮 25 50
8 总磷 0.5 1.5
9 二氧化氯 0.5 0.5
10 可吸附有机卤素(AOX) 12 12
11 硫化物 0.5 0.5
12 苯胺类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
13 六价铬 不得检出 --
注:(1)蜡染行业执行该限值。
4.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,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、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,或环境容量较小、生态环境脆弱,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,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,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、时间,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。
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
单位:mg/L(pH值,色度除外)
限值
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
1 pH 值 6~9 6~9
2 化学需氧量(CODCr) 60 80
3 五日生化需氧量 15 20
4 悬浮物 20 50
5 色度 30 50
6 氨氮 8 10
7 总氮 12 15
8 总磷 0.5 0.5
9 二氧化氯 0.5 0.5
10 可吸附有机卤素(AOX) 8 8
11 硫化物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
12 苯胺类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
13 六价铬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